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
学院全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
在川招生代码:5656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证书种类
学院层次:全日制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民办非营利性
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
成都校区:成都市大邑县锦屏大道9号
遂宁校区:遂宁市大英县学府大道9号
第六条 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院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公平选拔、公平竞争、阳光招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不限制男女比例,应届生、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加分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生活能自理的残障考生,符合所报专业要求、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空中乘务专业报考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匀称,无明显X、O型腿,形象气质佳;无色盲、色弱、斜视;面部、颈部、四肢无文身、明显疤痕和胎记;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其他传染性和心理疾患;女生身高:163cm-175cm;男生身高:173cm-186cm。
第十八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体育类各专业统一认定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考试成绩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专科录取控制线的进档考生,在专业、文化双上线情况下,按进档考生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考试成绩及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专科录取控制线的进档考生,在专业、文化双上线情况下,按进档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信息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院电话或官网查询。
第二十条 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不退档、不转录。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一)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我院未委托任何机构、中介进行招生宣传,也未举办任何形式培训班。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成都市大邑县锦屏大道9号
邮政编码:611330
招生咨询电话:028-69805888、028-69805555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