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湖北招生代码:C233)。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 学校招生电话:027-59751234。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湖北工业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四章 计划编制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生源质量等,确定招生省份、专业和人数,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将择优调配至符合要求的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考生在取得当地省级专业统(联)考合格证后,高考文化成绩在当地划定资格线以上者均可填报我校,录取工作按所省(区、市)艺术类招生有关政策执行,即湖北省考生投档成绩=(专业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2,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湖北省考生投档成绩按我校在各省所在录取批次统一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没有统一换算标准的,则综合成绩按照省专业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进行折算,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有高考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其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等按湖北省物价政策规定和我校对外公示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按规定予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用以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各项要求,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7-59750913)。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以及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