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专科 (高职)招生工作。
二、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在川招生代码:5805;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证书和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 800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招生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三、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1.投档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和录取照顾政策。
2.在总招生计划不变的情况下,可调整分专业计划。
3.专业安排: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位次)优先,结合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若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明确要求的, 学院遵照执行。
5.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6.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语种要求,但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7.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考生体检要求。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不予录取。
四、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二条 资助办法: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招生工作的监督、申诉、咨询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电话:0830-8957999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 800 号
招生电话:0830-8957666、0830-8957888
联系人:沈老师、王老师、刘老师
第十六条 本招生章程由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