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校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大街65号。
第三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文件精神。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工作政策。
第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我校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是伊春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原始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前三年在伊春职业学院培养,后两年在佳木斯大学培养。
第二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按照伊春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佳木斯大学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6000元/生/年)。学校将根据不同的住宿情况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6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