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附办学层次和录取规则

肖老师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第六条  英文名称:LANZHOU RESOURCES & ENVIRONMENT VOC-TECH UNIVERSITY 

第七条  国标代码:16208

第八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  制:本科四年制,高职(专科)升本科两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

第十二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校本部),邮编:730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处是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本科招生类型为:普通高考招生、中职升学考试录取、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类、艺术类(美术设计类)、少数民族预科、各类专项等。

第十七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分两大类:即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建档立卡专项、定向培养军士、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普通文理类、各类专项等;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单考单招录取以及中高职一体化转段招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八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甘肃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等,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本科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除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

第二十三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202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 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转段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单考单招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中职升学考试(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招生按《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招委发〔2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以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如未确定排序规则,学校将按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进行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二十七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并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同意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计划进行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安排原则:录取过程中学校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在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应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学生填报志愿进行录取,一旦投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不予退档。

第六章  身体条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按照征集义务兵的相关规定执行,军士生入校后有较强的军事体能训练,如有身体健康无法适应者慎报。

第三十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但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生活、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七章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

第三十四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三十五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招收参加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人数、男女生数根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负责统一组织,学校录取时严格按照有关体检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及奖助

第三十七条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根据甘发改价格〔2022〕370号,本科生(含专升本)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工科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文史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人˙学年,住宿费900元/人˙学年。

根据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生学费收费标准为:预科期间一次性费用为15000元/生,预科转入本科后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相应专业的本科生(含专升本)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高职(专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4500元/生˙学年,住宿费800元/人˙学年;现代学徒制与普通高职(专科)生收费标准一致。

军士学费待定,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三十九条  奖助贷政策:

1.考入我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2.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3.单设国防奖学金,在校入伍学生可以直接享受;

4.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就读我校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

5.在中等职业院校学习期间,参加学生技能大赛获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二等奖及以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一等奖)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舟曲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秦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环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积石山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甘肃省镇原县职业技术学校等5所对口帮扶学校的“国赛”获奖以及“省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考入我校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6.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并考入我校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1)在教育部、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2)在教育部主导的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3)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3名的应届毕业生。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数学建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高职组)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四十二条  新生复查和体检: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对体检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

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十一章  证书颁发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相应学业水平的本科或者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职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结合办学实际、培养定位等,本校职业本科应急管理、信息安全与管理两个专业点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点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其余专业点均授予相对应的唯一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制语种,但只开设英语、日语公共课。

第四十七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各类型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

第四十八条  新生住宿地址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校本部。学校根据学生培养及管理要求安排住宿,宿舍一般为6-8人间,特殊情况除外。网络、暖气等设施齐全,住宿费用见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学校按考生高考报名中填写的收件地址、收件联系人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校招生服务网址:http://zsc.lzre.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lzre1951

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lzre1951_zs

电子信箱:lzre_zs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8799137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或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  各类招生宣传行为及内容须经学校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授权,私自宣传导致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从未委托他人或第三方组织进行考试、预录取、录取等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和人员向考生及家长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考生及家长需通过官方正规途径获取招生信息,如有疑问可进入本章程第五十条提供的官方途径及方式进行确认。学校从未向任何单位、机构、个人违规做过任何招生承诺,请考生及家长不要轻听轻信,如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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