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渭城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12号;经开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包容路1号。
第八条 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
第九条 学校网址:http://www.sxpi.edu.cn/;招生网址:http://zsw.sxpi.edu.cn/。
第十条 学校是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创办于1950年的国家级重点中专——咸阳机器制造学校改制升格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西北地区首家由教育部批准改制升格的高职学校,2011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跻身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并入选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A档,2022年入选陕西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A档)。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航空工程学院、财经与旅游学院、商贸与流通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化工与纺织服装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公共课教学部、体育部、美育部等16个教学院部。专业设置立足产业急需,涵盖装备制造、电子电气、工程材料、信息技术、财经商贸、公共事业、物流管理、工民建筑、纺织染化、服装艺术等十大职业门类,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艺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处理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项。招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校级领导及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就业指导处、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规定;研究审定学校招生政策,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协调、研究和处理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讨论处理其他涉及学校招生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招委会各项决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为招生工作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生源省级招考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优惠政策: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照顾政策。
第十九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调档比例:依据学校招生计划,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和省级招生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2.专业录取: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3.新高考试点省份按录取省份政策执行。
第五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身体复查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体检结果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或在资格复查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