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防科技大学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是中央军委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高等教育院校,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我校校本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
第三条 我校招收培养的无军籍地方本科生全部在我校长沙校区就读,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毕业后就业方式与地方高校相同。
第四条 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实施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作整体部署,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与相关学院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招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遴选组建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招生组,招生组在招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在各省开展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工业部门人才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无军籍地方本科生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无军籍地方本科生在本科一批次实施录取(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 在符合报考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成绩达到本省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同分学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实施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对于符合投档成绩、分数相同且我校在本省计划余额不足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实施录退。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如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录取时,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考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无军籍地方本科生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考生须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身心健康,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面部与身体各部位无明显缺陷,双眼矫正视力在4.8以上,无色盲、斜视、对眼等眼疾,听觉、嗅觉及发音系统正常(身体条件以高考体检表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国家、军队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复审工作。复审包括身体复查、政治及资格条件复核。复审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者,我校保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属地原则,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军委机关、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410073);
网址:http://www.nudt.edu.cn/bkzs/;
微信公众平台: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1-86898899,或招生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公布的相应招生组联系方式。